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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部门预算改革和省人大对预算审查监督的要求,加强省教育厅本级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教育厅本级的教育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和其他渠道筹措的配套资金。其主要特征是:列入年度教育部门预算;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具有指定项目和用途。
第三条 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在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的统一领导下,由厅计财处实行归口管理,委厅机关的相关行政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施项目管理,明确责任关系;进行可行性论证和使用效益分析;保障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
第二章 专项资金编报程序与管理内容
第五条 部门预算原则上按“三年连动”的要求编制和执行,即总结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专项资金效益情况),执行当年部门预算(含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含专项资金预算)草案。
第六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与批复,与编制部门预算“三上三下”的程序一致。
“一上”是指委厅机关行政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重点和事业计划提出申请,建立项目库;
“一下”是指厅计财处根据委厅机关行政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的申请,结合财力情况,按“量财办事、有保有压、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编报限额;
“二上”是指委厅机关行政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根据专项资金预算限额,提出专项资金细化分配草案报厅计财处;
“二下”是指厅计财处根据预算编制的要求审核各专项资金分配草案,向委厅机关行政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反馈审核意见;
“三上”是指厅计财处根据委厅机关行政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修改后的预算草案,汇总列入部门预算上报省财政厅;
“三下”是指省财政厅审核教育部门预算,报经省人大审议通过后批复下达,形成可执行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请与安排、审核与调整、批复与下达等程序具有不可逆性,委厅机关行政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应严格按规范办事,按程序操作。
第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与审核、资金的安排与项目管理、项目检查与监督、效益考评与奖惩等。
第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其预算编制与执行、采购程序与资金结算等,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安徽省省属院校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省属院校政府采购工作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与项目建库
第十条 厅计财处根据预算编制要求,通知委厅机关行政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进行项目申报。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方向;
(二)委厅的工作重点和委厅常务会议确定的重大事项;
(三)属于本单位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
(四)项目目标明确、实施计划可行、项目预算科学合理;
(五)经过研究和论证,具有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建立项目库,实行项目备选制度
(一)项目库是指由省教育厅按规定设立的对申请预算的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二)列入项目库的项目按轻重缓急程度,实行滚动备选管理;
(三)在编报年度预算时要按规定进行项目分类,厅计财处根据规定,在对委厅机关行政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编报的年度预算建议数审核后,每年对项目库进行一次项目调整。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及有关要求
(一)申请项目资金的委厅机关行政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要按规定向厅计财处报送项目申报表(附件1)和其他有关材料(国家和省文件、省政府和委厅会议纪要、政府和部门事业计划等),申报表中需写明项目名称、项目类型、项目资金预算、项目实施周期、项目负责人以及申报理由(项目主要内容、预期效益、项目支出明细预算和可行性论证等事项)。
(二)专项资金的申报坚持“实事求是、量入为出”的原则,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以及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十三条 项目论证与审核
对委厅机关行政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厅计财处对项目计划规模、实施条件、经费预算和预期效益进行综合考虑,必要时经论证后提出项目审核意见。项目审核的内容有:
(一)申请项目是否属于财政供给范围;
(二)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三)申请项目的立项依据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科学合理;
(四)申报项目排序是否合理;
(五)项目实施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 厅计财处对申报的项目经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纳入省教育厅项目库报厅主要领导(或分管财务工作的厅领导)审定。
第十五条 对预算数额较大或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由厅计财处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必要时可对部分重点项目实施听证。
第四章 专项资金预算限额与预算草案
第十六条 下达专项资金预算限额
厅计财处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部门预算编报限额,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政供给政策,结合委厅工作重点和各单位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综合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在审核项目库的基础上提出当年专项资金预算限额的安排建议,报委厅领导研究审定后,下达委厅机关行政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专项资金预算编报限额。
第十七条 研究细化预算分配草案
根据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委厅机关行政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组织的评审、评估和培训等工作经费,以及与本处室、本单位业务相关的挂靠机构和中心等业务经费,应在下达的专项经费限额内统筹安排。需在委厅机关直接支出的,要预留在委厅机关预算中;需要安排到所属单位的,按细化预算项目的要求明确到所属单位和具体数额。
委厅机关行政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细化专项资金预算,属于省本级直接支出的,须细化到具体使用单位和具体支出项目;属于补助市县的,要适应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细化到市或县的具体使用单位和具体项目。部分需评审的项目应经评审后提出细化预算的意见,因故未经评审的,必须结合工作实际预先细化到具体单位,待评审结果确定后在下一年度预算中进行调整。
委厅机关行政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在下达的专项资金编报限额内,按照规定的格式文本结合本单位工作计划,统筹考虑安排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各项支出(特别是新增因素支出),提出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和具体使用草案,报厅计财处审核。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草案审核
对委厅机关行政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报送的预算分配草案,厅计财处根据省级预算编制的要求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委厅机关行政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预算草案调整
委厅机关行政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根据计财处的审核意见,对专项资金的方案进行适当调整,报分管厅领导同意并加盖公章送计财处,再由计财处汇总后报厅主要领导(或分管财务工作的厅领导)审定。
第五章 专项资金预算批复与执行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预算批复与下达
厅计财处根据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将经审定的各专项资金预算草案列入省本级教育部门预算中,上报省财政厅审核。
省财政厅审核教育部门预算后,按规定时间和格式文本提交省人代会审议,在人代会审议通过后由省财政厅批复,正式下达部门预算。
第二十一条 未经省人大审议通过和省财政厅最后批复的预算草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泄露专项资金分配草案。
第二十二条 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由厅计财处商省财政厅办理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手续,其中属省本级支出的项目预算,由委厅机关行政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按预算申请使用,厅计财处办理国库支付的相关手续;属下达市、县的专项资金,由计财处根据预算批复办文会省财政厅有关部门下达预算方案,办理专项资金追加市、县的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委厅机关行政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应按批复的部门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更不得提出无预算支出。
第二十四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由委厅机关行政处室或直属事业单位提出申请送厅计财处,并由厅计财处审核提出意见,报厅主要领导(或分管财务工作的厅领导)审定后,商省财政厅办理预算调整手续。
第二十五条 委厅机关行政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按照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并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支出预算;按规定报告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并附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报告。
第二十六条 委厅机关行政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和专项特点,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六章 专项资金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厅计财处可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的充分发挥。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检查与监督可采取实地检查、项目审计、财务督察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项目单位是否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专项资金预算;
(三)专项资金有无具体的管理办法;
(四)项目实施的质量及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三十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要如实提供项目实施的相关材料,自觉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国家审计机关开展预算执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专项审计时,涉及专项资金内容的,委厅机关行政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应协助厅计财处接受审计,按要求做好有关配合工作。
第七章 专项资金效益考评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验收和总结,并报告委厅机关行政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委厅机关行政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对涉及的相关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追踪效益考评,督促项目单位按时进行效益反馈,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上年度各项目资金效益追踪反馈表(附件2)整理、汇总,形成书面总结,送厅计财处。
第三十三条 厅计财处负责审核委厅机关行政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报送的效益反馈情况,并汇总形成有关专项经费使用效益的书面报告,列入教育部门预算执行的年度总结,报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 对专项资金管理规范、效益突出的单位,可给予适当奖励,并在以后安排有关项目经费时予以倾斜。
第三十五条 对管理不善、造成浪费,甚至挪用项目资金的,或不能按期完成,达不到预期效益的,将在有关项目经费中予以扣减,必要时对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通报批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厅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此前有关的教育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