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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0-02-25 10:44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民族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族教育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各地民族中小学校发展的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三条  民族教育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全省民族中小学校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寄宿生活设施建设等支出,帮助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管理服务质量。

第四条  民族教育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发放个人福利和津补贴,不得偿还债务。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五条  民族教育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

(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根据各地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民族教育专项资金总额,制定分年度实施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分校分年支持,避免资金分散、效益低下。

(二)鼓励先进,择优扶持。将绩效理念纳入民族教育专项经费分配,重点支持在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发展方面成绩突出的学校,体现目标和结果导向。

(三)体现公平,解决急需。优先支持在校民族学生多、财政困难地区的学校,体现需求和任务导向。

第六条  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各地民族中小学校发展实际,按照民族学校学生数、基本办学条件差距、财政困难程度,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在省级财政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并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后六十日内下达。

第七条  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接到省级资金预算后,三十日内将预算下达到学校。

第八条  民族教育专项资金的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项目学校应加强民族教育专项资金的管理,按照资金预算下达的支出项目和规定的标准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形成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入账并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条  项目学校应对民族教育专项资金实行按项目设置明细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并主动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民族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建立民族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和跟踪问效机制,努力做到事前审核、事中跟踪、事后检查,确保民族教育专项经费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教育部门要设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目标,项目学校要在项目建设完成后撰写绩效自评报告,接受财政、教育部门的绩效考评。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不定期地组织对各地民族教育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考核民族教育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对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民族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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